10. 通航建筑物检测与评估
10.1 一般规定
10.1.1 船闸、升船机通航建筑物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环境条件调查;
结构基本情况调查;
变形、位移和外观变化;
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检测;
钢结构耐久性检测。
10.1.2 通航建筑物环境条件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:
上下游水位变化情况;
闸室内外水深、水位情况;
水质变化情况;
气温、水温、冰情变化情况;
工程地质条件。
10.1.3 通航建筑物评估内容包括安全性、适用性和耐久性评估,评估内容的确定应按第3.0.4条的规定执行。
10.1.4 通航建筑物的结构构件适用性评估应符合表10.1.4的规定,取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适用性评估等级。
| 项目 | 等级 | |||
| A | B | C | D | |
|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最大挠度 | r≥1.00 | 0.95≤r< 1.00 | 0.90≤r< 0.95 | r< 0.90 |
| 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 | r≥1.00 | 0.80≤r< 1.00 | 0.70≤r< 0.80 | r< 0.70 |
注:r表示规范限值与实测值或验算值的比值。
10.1.5 通航建筑物的适用性评估应以现场调查和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。当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或改变建筑物使用条件时,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,并应符合第3.0.8条和现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10.2 船闸检测与评估
10.2.1 船闸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结构基本情况调查;
结构构件破损情况及外观检查;
结构变形检测;
闸阀门及启闭机检测;
附属设施检测。
10.2.3 船闸结构构件破损及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。
10.2.3.1 外观检查应按第4章~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水工建筑物锈蚀劣化、冻融劣化外观检查和水下探摸。
10.2.3.2 结构构件水下探摸宜结合水下录像的方法进行检查。
10.2.3.3 外观检查应记录下列内容:
裂缝的位置、走向、宽度、深度、长度、数量等;
混凝土构件露石、露筋、剥落、缺损的区域位置和破损程度,以及结构渗漏情况等;
钢构件损伤的区域位置和破损程度等;
钢筋、钢构件锈蚀情况;
砌石结构的表面损伤。
10.2.4 船闸水工结构变形检测应包括上闸首、下闸首、闸室墙、导航墙和靠船墩等建筑物的水平位移、沉降和倾斜,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水运工程测量规范》(JTS 131)的有关规定。
10.2.5 钢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检测应符合第4章的有关规定;钢结构检测应符合第5章的有关规定。砌石结构的砌筑砂浆强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》(GB/T 50315)的有关规定。
10.2.6 船闸闸阀门及启闭机检测应包括外形尺寸及变形观测、防腐蚀措施及锈蚀检测、运行状态检查、运转件耐磨与腐蚀检测、裂缝检测、焊缝、铆接与螺栓连接的检验与测试、材料特性检测等内容,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》(SL101)等的有关规定。
10.2.7 船闸安全性评估应按下列规定执行。
10.2.7.1 评估单元宜按闸首、闸室、导航墙、靠船建筑物、岸坡、闸门及附属设施等进行划分。
10.2.7.2 安全性评估复核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:
闸首、闸室的渗流及整体稳定性;
导航墙、靠船建筑物、岸坡整体稳定性;
工作及检修闸阀门的强度和刚度;
闸首闸室结构验算。
10.2.7.3 附属设施的安全性评估应在调查和检测的基础上进行。
10.2.7.4 船闸安全性复核验算时,应考虑基础条件的现状、材料强度、几何参数等方面的影响,并应符合有关现行行业标准《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》(JTJ 307)等的有关规定。
10.2.8 船闸水工结构适用性评估应按第10.1.4条、第10.1.5条的规定执行,结构适用性相关复核验算应符合有关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。
10.3 升船机检测与评估
10.3.1 升船机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结构基本情况调查;
结构构件破损情况及外观检查;
结构变形检测;
附属设施检测。
10.3.2 升船机水工结构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可按第3.0.2条执行。
10.3.3 结构构件破损及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。
10.3.3.1 外观检查应按第4章~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上闸首、下闸首、闸门、承船厢室段、斜坡道、机房与控制室、导航墙、靠船墩等结构构件锈蚀劣化、冻融劣化的检查。
10.3.3.2 结构构件水下探摸宜结合水下录像的方法进行检查。
10.3.3.3 外观检查应记录下列内容:
裂缝的位置、走向、宽度、深度、长度、数量等;
混凝土构件露石、露筋、剥落、缺损的区域位置和破损程度,以及结构渗漏情况等;
钢构件损伤的区域位置和破损程度等;
钢筋、钢构件锈蚀情况。
10.3.4 结构变形检测应包括上下闸首、闸门、承船厢室段、斜坡道、机房与控制室、导航墙、靠船墩等建筑物的水平位移、沉降和倾斜,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水运工程测量规范》(JTS131)的有关规定。
10.3.5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检测应符合第4章的有关规定;钢结构耐久性检测应符合第5章的有关规定。
10.3.6 升船机安全性评估应按下列规定执行。
10.3.6.1 评估单元宜按上下闸首、闸门、承船厢室段、导航墙、斜坡道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进行划分。
10.3.6.2 安全性评估复核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:
闸首和承船厢室段的渗流及整体稳定性;
斜坡道承载能力及稳定性;
导航墙的整体稳定性;
闸门的强度和刚度;
闸首闸室结构验算。
10.3.6.3 附属设施的安全性评估应在调查和检测的基础上进行。
10.3.6.4 升船机水工结构安全性评估复核验算时,应考虑基础、承重结构的现状、材料强度、几何参数等方面的影响,并按现行行业标准《升船机设计规范》(SL 660)等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10.3.7 升船机水工结构适用性评估应按第10.1.4条、第10.1.5条的规定执行,结构适用性相关复核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升船机设计规范》(SL660)等的有关规定。
10.3.8 升船机水工结构耐久性评估应按第4章~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