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 码头检测与评估
7.1 一般规定
7.1.1 码头检测与评估主要针对重力式、板桩、高桩、斜坡式与浮码头等结构型式的码头。码头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环境条件调查;
- 结构基本情况调查;
- 结构构件破损检测;
- 结构位移与变形检测;
-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检测;
- 结构防腐蚀措施检测;
- 必要时进行结构的荷载试验、动力性能测试。
7.1.2 码头环境条件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码头水域的波浪、潮流、冰情等水文条件;
- 风况等气象条件;
- 工程地质条件;
- 地震情况;
- 码头水域水质情况;
- 码头前沿水深及冲淤变化;
- 荷载情况。
7.1.3 检测方法应符合附录C~附录E和现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7.1.4 码头评估内容包括安全性、适用性和耐久性评估,评估内容应符合第3.0.4条的规定。
7.1.5 码头的结构构件适用性评估应符合表7.1.5的规定,取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适用性评估等级。
| 项目 | 等级 | |||
| A | B | C | D | |
|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最大挠度 | r≥1.00 | 0.95≤r< 1.00 | 0.90≤r< 0.95 | r< 0.90 |
| 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 | r≥1.00 | 0.80≤r< 1.00 | 0.70≤r< 0.80 | r< 0.70 |
| 预应力混凝土拉应力限制 | r≥1.00 | 0.95≤r< 1.00 | 0.90≤r< 0.95 | r< 0.90 |
注:r表示规范限值与实测值或验算值的比值。
7.1.6 码头的适用性评估应以现场调查和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,当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或改变建筑物使用条件时,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,并应符合第3.0.8条和现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7.1.7 码头耐久性评估应按第4章~第6章的规定执行。
7.2 重力式码头检测与评估
7.2.1 码头破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基床和基础的冲刷和淘空情况;
- 墙身的破损;
- 胸墙、卸荷板等构件的破损;
- 梁板构件的破损。
7.2.2 位移与变形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码头的横向水平位移、沉降和倾斜;
- 梁板和轨道的变形;
- 梁板和轨道的变形。
7.2.3 码头宜检测倒滤层破坏和回填料的漏失情况。
7.2.4 码头安全性评估应按下列规定执行。
7.2.4.1 安全性评估的复核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对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及齿缝计算面前趾的抗倾稳定性;
- 沿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的抗滑稳定性;
- 沿基床底面的抗滑稳定性;
- 整体稳定性;
- 基床和地基承载能力;
- 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。
7.2.4.2 复核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码头结构设计规范》(JTS 167)等的有关规定。
7.2.4.3 码头安全性评估应符合表7.2.4的规定,取最低一级作为该评估单元的安全性评估等级。
| 项目 | 等级 | ||||
| A | B | C | D | ||
| 抗倾稳定性 | Rd/(γ0Sd)≥1.00 | 0.95≤Rd/(γ0Sd)< 1.00 | 0.90≤Rd/(γ0Sd)< 0.95 | Rd/(γ0Sd)< 0.90 | |
| 抗滑稳定性 | |||||
| 整体稳定性 | 基床和地基承载能力 | ||||
| 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 | 卸荷板、沉箱、扶壁、空心方块、圆筒、梁板 | Rd/(γ0Sd)≥1.00 | 0.95≤Rd/(γ0Sd)< 1.00 | 0.90≤Rd/(γ0Sd)< 0.95 | Rd/(γ0Sd)< 0.90 |
| 天然地基的轨道梁、胸墙、胸墙垫板、胸墙块体 | Rd/(γ0Sd)≥1.00 | 0.90≤Rd/(γ0Sd)< 1.00 | 0.85≤Rd/(γ0Sd)< 0.90 | Rd/(γ0Sd)< 0.85 | |
注:1. RdSd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;
2. 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,取值根据结构安全等级选取为;
一级:γ0=1.1,
二级:γ0=1.0,
三级:除整体稳定性验算取γ0=1.0外,其它验算项目均取γ0=0.9;
3. 整体稳定性评定为B级的结构应及时采取措施。
7.3 板桩码头检测与评估
7.3.1 码头破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前墙、导梁、帽梁、胸墙、锚碇结构和轨道梁等的损坏;
- 钢板桩及锁口的损坏;
- 钢拉杆及防腐层的完整;
- 墙身排水孔的有效性;
- 码头面的沉降及破损。
7.3.2 位移与变形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码头前沿线的位移;
- 码头面的变形;
- 前墙的变形;
- 锚碇结构的位移;
- 拉杆及其连接构件的变形;
- 斜拉桩或斜顶桩的位移;
- 轨道的变形。
7.3.3 码头宜检测倒滤层破坏和回填料的漏失情况。
7.3.4 码头安全性评估应按下列规定执行。
7.3.4.1 安全性评估的复核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板桩码头的整体稳定性;
- 前墙和锚碇结构的稳定性;
- 前墙和锚碇结构的承载能力;
- 拉杆的承载能力;
- 导梁、帽梁、胸墙和轨道梁的承载能力。
7.3.4.2 复核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码头结构设计规范》(JTS 167)等的有关规定。
7.3.4.3 码头安全性评估应符合表7.3.4的规定,取最低一级作为该评估单元的安全性评估等级。
| 项目 | 等级 | |||
| A | B | C | D | |
| 码头整体稳定性 | Rd/(γ0Sd)≥1.00 | 0.95≤Rd/(γ0Sd)< 1.00 | 0.90≤Rd/(γ0Sd)< 0.95 | Rd/(γ0Sd)< 0.90 |
| 前墙和锚碇结构的稳定性 | ||||
| 前墙和锚碇结构的承载能力 | 拉杆的承载能力 | |||
| 导梁、帽梁、胸墙和轨道梁的承载能力 | Rd/(γ0Sd)≥1.00 | 0.90≤Rd/(γ0Sd)< 1.00 | 0.85≤Rd/(γ0Sd)< 0.90 | Rd/(γ0Sd)< 0.85 |
注:1. RdSd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;
2. 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,取值根据结构安全等级选取为;
一级:γ0=1.1,
二级:γ0=1.0,
三级:除整体稳定性验算取γ0=1.0外,其它验算项目均取γ0=0.9;
3. 整体稳定性评定为B级的结构应及时采取措施。
7.4 高桩码头检测与评估
7.4.1 码头破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梁、板等上部结构构件锈蚀、裂缝、剥离剥落、缺失等破损;
- 基桩及桩帽等构件锈蚀破损;
- 接岸结构破损;
- 轨道锈蚀等破损。
7.4.2 位移与变形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码头位移和沉降;
- 码头接岸结构的倾斜、位移和沉降;
- 码头岸坡的变化;
- 码头上部构件的变形;
- 基桩的倾斜;
- 轨道变形。
7.4.3 码头安全性评估应按下列规定执行。
7.4.3.1 安全性评估复核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上部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;
- 桩基的承载能力;
- 接岸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;
- 岸坡稳定。
7.4.3.2 复核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码头结构设计规范》(JTS 167)等的有关规定。
7.4.3.3 码头安全性评估应符合表7.4.3的规定,取最低一级作为该评估单元的安全性评估等级。
| >项目 | 等级 | ||||
| A | B | C | D | ||
| 上部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 | 主要 构件 |
Rd/(γ0Sd)≥1.00 | 0.95≤Rd/(γ0Sd)< 1.00 | 0.90≤Rd/(γ0Sd)< 0.95 | Rd/(γ0Sd)< 0.90 |
| 一般 构件 |
Rd/(γ0Sd)≥1.00 | 0.90≤Rd/(γ0Sd)< 1.00 | 0.85≤Rd/(γ0Sd)< 0.90 | Rd/(γ0Sd)< 0.85 | |
| 桩基承载能力 | Rd/(γ0Sd)≥1.00 | 0.95≤Rd/(γ0Sd)< 1.00 | 0.90≤Rd/(γ0Sd)< 0.95 | Rd/(γ0Sd)< 0.90 | |
| 接岸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| 重力式 结构 |
按第7.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| |||
| 板桩 结构 |
按第7.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| ||||
| 岸坡整体稳定性 | Rd/(γ0Sd)≥1.00 | 0.95≤Rd/(γ0Sd)< 1.00 | 0.90≤Rd/(γ0Sd)< 0.95 | Rd/(γ0Sd)< 0.90 | |
注:1. RdSd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;
2. 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,取值根据结构安全等级选取为;
一级:γ0=1.1,
二级:γ0=1.0,
三级:除整体稳定性验算取γ0=1.0外,其它验算项目均取γ0=0.9;
3. 整体稳定性评定为B级的结构应及时采取措施。
7.5 斜坡码头、浮码头检测与评估
7.5.1 码头破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系船柱、系船块体、定位墩导桩、撑杆墩及撑杆和锚链等趸船系留设施的损坏;
- 斜坡码头路面、轨道、轨道梁或轨枕、梁板、桩柱等结构构件的损坏;
- 浮码头升降架、梁板、桩柱、墩台等结构构件的损坏;
- 钢引桥及其连接部件的损坏。
7.5.2 位移与变形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系船块体、定位墩导桩、撑杆墩及撑杆、锚块等趸船系留设施的位移与变形;
- 钢引桥的位移与变形;
- 斜坡码头路面、轨道、轨道梁或枕轨、梁板、桩柱、墩台或挡土墙的位移与变形;
- 浮码头升降架、固定引桥面、梁板、桩柱、墩台或挡土墙的位移与变形。
7.5.3 趸船及升降架中的升降设备应由专门机构另行检测和评估。
7.5.4 地基及基础、后方回填、挡土墙结构、岸坡及轨道检测可参照第7.2节和第7.4节的有关规定。
7.5.5 码头的安全性评估应按下列规定执行。
7.5.5.1 安全性评估的复核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系船柱、系船块体、定位墩导桩、撑杆墩及撑杆、锚链等趸船系留设施的承载能力;
- 斜坡码头轨道梁或枕轨、桩柱和墩台等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;
- 浮码头升降架和固定引桥的梁板、桩柱和墩台等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;
- 钢引桥主桁架或主梁、桥面系及其连接部件的承载能力;
- 斜坡道、引桥桥墩、坡顶挡土墙、桥台以及岸坡等的稳定性。
7.5.5.2 复核验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码头结构设计规范》(JTS 167)等的有关规定。
7.5.5.3 码头的安全性评估应符合表7.5.5的规定,取最低的一级作为该评估单元的安全性评估等级。 注:1. RdSd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;
项目
等级
A
B
C
D
趸船系留设施的承载能力;
斜坡码头、浮码头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;
钢引桥的承载能力主要
构件Rd/(γ0Sd)≥1.00
0.95≤Rd/(γ0Sd)< 1.00
0.90≤Rd/(γ0Sd)< 0.95
Rd/(γ0Sd)< 0.90
一般
构件Rd/(γ0Sd)≥1.00
0.90≤Rd/(γ0Sd)< 1.00
0.85≤Rd/(γ0Sd)< 0.90
Rd/(γ0Sd)< 0.85
岸坡整体稳定性
Rd/(γ0Sd)≥1.00
0.95≤Rd/(γ0Sd)< 1.00
0.90≤Rd/(γ0Sd)< 0.95
Rd/(γ0Sd)< 0.90
2. 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,取值根据结构安全等级选取为;
一级:γ0=1.1,
二级:γ0=1.0,
三级:除整体稳定性验算取γ0=1.0外,其它验算项目均取γ0=0.9;
3. 整体稳定性评定为B级的结构应及时采取措施。